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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短评 | (2020)粤0606刑初2648号,一份伟大的无罪判决

发表时间:2024-06-25 10:10作者:刘明银

这两天,一份小小的醉驾无罪案件,刷爆了律师圈。其实,这是一起2020年就已经判决的陈年旧案,为什么这样一个“小、旧”案件,能在律师界掀起涟漪,个中缘由,大概只有“春江水暖鸭先知”吧。


案件是广东佛山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法院把血液酒精含量达99.2mg/100ml无证驾驶摩托车的被告人判决无罪,有人说这是可以载入史册的伟大判决,我完全认同这样的评价。毕竟该案没有事实和证据方面的争议,没有法律适用争议,没有量刑争议,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接受有罪判决拘役一个月的具结书,在重刑主义和认罪认罚双向驱动的司法环境下,一个无罪判决,是何等的可遇而不可求。


该案,如果单从酒精含量来看,判决无罪并不足为奇,因为按照两高两部和很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本就完全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但是,由于存在无证驾驶情形,它不光与醉酒因素叠加构成入罪的充分条件,而且是量刑的一个从重情节,由此,在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情况下,法院判决有罪不仅顺理成章,而且于法有据。在此情境下,法官仍然判决无罪,除了站在当事人角度,可以感受到天上掉馅饼的喜悦,再就是我们不得不佩服法官敢“冒天下之大不韪”的精神和勇气。


判决的精华之处在于说理,认为对被告人是否作有罪判决,重点要考量以下因素:一是刑事司法理念,要保持刑法的谦抑性,不要随意给人贴上犯罪的标签,让人心存敬畏,不至于对罪犯产生同情;二是从司法实务出发,认为醉驾属于抽象危险犯,要结合实际,对于对公共安全不构成现实危险的醉驾行为,就不应当定罪或者没有必要定罪;三是法律衔接上,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可以行政处罚,只有严重的违法行为才可刑事追究。其中,把情理与法理、把推定事实和客观现实作了细致入微的分析梳理。比如被告人曾经有C1证,虽然后来被吊销,而且本案发生时驾驶的系“准驾车型不符”的摩托车,但其危险性要小于无证驾驶汽车,而且在农村无证驾驶摩托车亦属常态;无证不代表无驾驶技能,有证也不代表驾驶技术就好;饮酒“超标”不代表实际醉酒,在“标准”以下也不代表就没有醉酒,各人的耐酒性不同,并结合驾驶时段和场景等,以法条入罪,以法理和情理出罪,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让人如沐春风。试想,如果法官想判决被告人有罪,而律师提出了上述辩护观点和意见,则完全可能被一句空洞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而消灭于无形。


最后,让我们记住该案审判长万选才这个名字,他是万里挑一才能选出的有担当、有温度的才子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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