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华研究 | 上市公司股份代持协议的效力与法律后果发表时间:2024-03-15 14:34 一、前言 股权(份)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和享有投资权益、将名义出资人登记为公司股东的一种股权(份)安排方式。基于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合意签署的股权(份)代持协议通常应是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1]亦予以明确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的有效性。然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非绝对、不受任何限制,其须受到法律、行政法规等一定限度的约束,譬如《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一百五十四条等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可撤销的情形,股权(份)代持协议倘若触发前述规定的情形,就会有被认定为无效或撤销的可能性。 就上市公司股份代持协议而言,虽然《证券法》和多个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股份存在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和股份清晰等规范性要求[2][3],但该等法规并未直接禁止上市公司的股份代持(2023年12月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4]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份,但当前并无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代持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可以直接援引该条款认定上市公司股份代持无效有待商榷),上市公司股份代持协议的效力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存在争议,司法实践的态度也颇有反复。本文旨在探讨司法实践对上市公司股份代持协议的效力判断以及无效后的法律后果,以为类似情形的参考。 (一)原则有效渐变为原则无效 (二)例外情形 三、上市公司股份代持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 (一)代持股份价值的认定 从前述案例可见,倘若代持股票已对外出售,由于二级市场的股票出售具备合理定价的功能,此时人民法院对于代持股份价值的认定较为统一且无争议,按照代持股票在证券市场的公允出售价格认定即可。 (2)代持股票已出售,当事人有约定的,根据约定确定代持股票价值; (3)代持股票未出售,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股票卖出指示等认定代持股份价值; (4)代持股份未出售,当事人无约定或指示,法院酌情确定代持股份价值; 四、小结 注解: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2]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4]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上市公司应当依法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 [5] 《上市公司股权代持行为的效力探讨》摘录:“不是所有的股东都能对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因此,上市公司股权代持协议也不应一概认定无效。在审查时应考虑上市公司股份代持协议的效力需要与代持股份数是否会构成对公众投资者的影响为限。代持股权要考虑持股的数量及其所占股权总额的比例,一般而言中小股东对公司治理的影响甚微。代持的比例很小,不在披露的十大股东之列,或与实控人没有关联关系等,不能对上市公司、公众投资者产生影响,达不到触发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条件的,对代持协议的效力没有必要一律判为无效,或一律不准实际投资人显名,可以由双方依照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决定”。 [6]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7] 九民纪要第32条:“在确定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补偿范围时,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不能使不诚信的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获益” [8] 九民纪要第33条:“【财产返还与折价补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在确定财产返还时,要充分考虑财产增值或者贬值的因素。双务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双方因该合同取得财产的,应当相互返还。应予返还的股权、房屋等财产相对于合同约定价款出现增值或者贬值的,人民法院要综合考虑市场因素、受让人的经营或者添附等行为与财产增值或者贬值之间的关联性,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或者分担,避免一方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获益” [9] 上市公司股份代持无效案件中多数是股票增值的情况,假设代持股票出现亏损,法院一般会以同样的原则确定双方各自承担的亏损数额,因此本文不单独区分投资收益或亏损,统称为“投资收益”。 |